UCITS,是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ormable Securities的縮寫,因為是由歐盟所制定,所以一般譯作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。
簡單地說,它就是在歐盟相關法規之下的一種共同基金,本文簡介它的發展歷史以及一些與我們投資ETF比較相關的規範。
一、UCITS簡介和歷史:
1985年時,歐盟的前身--歐洲共同體最早的五個國家(法國、比利時、荷蘭、盧森堡、西德)簽訂了《申根公約》,其中主要解除了各國彼此邊境管制,同年12月20日,因應相關需求,也制定了各國跨境投資的規範,其中"Council Directive 85/611/EEC",即規範了UCITS這種形式的共同基金,這個最早版本的規範被稱作UCTIS I。
之後各會員國也各自立法遵循此一規範,且隨著歐盟1993年的正式成立以及逐漸擴大,該規範逐漸影響更多的國家(包括未加入申根條約的英國)。
加上最初版本指令限制過多,不太能符合實際狀況,因此早期幾乎沒有被基金公司實際採用,形同虛文,在1990年代,歐盟委員會多次提出修改方案(即所謂的UCITS II),但最終未獲議會通過。
到2002年時,終於獲得共識並通過新的UCITS版本,即UCITS III,其中放寬了許多規定,開放更多的金融商品投資以符合現實環境,並要求歐盟的基金在2007年以前採用UCITS,才能跨境銷售,因此逐步大量地被運用在共同基金上,到2008年時,已有約3/4的基金採用了UCITS。
之後在2009年時,再通過新的修改規範並於2011年開始逐步實行,即UCITS IV,最重要的變更,在提供投資人「簡式公開說明書」相關的規範。
在2014年時再度修改,並於2016年實行,即所謂的UCITS V,為,也是目前的版本。其中主要增加了關於基金托管機構(Depositary)的相關規定,。
2014年之後,仍有修改的建議提案,即所謂 UCITS VI,但目前尚未正式通過。
除了UCITS之外,2011年時歐盟通過了AIFMD(Alternav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 Directive,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指令),並於2013年生效,該指令規範避險基金、私募股權基金、房地產基金等不屬UCITS規範以外的基金。
該指令的通過,讓許多非UCITS的基金有規範可循,加上它的規範較UCITS要寬鬆,也因此這類基金開始在歐盟地區發展快速,在2016年時,已達到40%的比例,讓UCITS的佔比相較2008年下降不少。
雖然UCITS基金的佔比下降,但我們一般投資的各類資產指數ETF,因不需要太多衍伸金融工具,所以仍以UCITS為主,而在英國倫敦交易所,更是有規定上市的ETF必需符合UCITS,因此我們仍以接觸這類ETF為主。
除了歐洲之外,一些歐洲的基金公司也會在歐洲以外如南非、香港、新加坡等地發行UCITS的ETF,同樣也受相關指令規範。
二、UCITS的規範和特色:
UCITS的相關規範很多,也因此被認為是對一般投資人來說,較可靠、較有保障的基金類型。
以下僅舉與投資人較相關的部分介紹:
(一)需要一定程度廣泛分散投資標的:
最初即有所謂的5/10/40法則,規範投資單一標的(或證券發行者)不得超過10%,而佔5%以上的證券發行者所發行的證券,總共不得超過40%。
但因為太過嚴格。後來放寬為在特定類型基金下(例如追蹤指數的ETF),只要符合最高單一發行者的證券不超過35%,次高單一發行者的證券不超過25%的限制即可。
也因此如果有超過之虞的ETF,常會採用為此規定而設的權重上限指數。
此外,如果有較大的現金部位,要求不可存於單一金融機構超過20%。(ETF的話,現金部位小,因此一般不會用到這個規範)
此外,多樣性的規定,造成不能發行單一原物料的UCITS ETF,在歐洲大多改以不受相關規範的ETC的形式,來投資這類標的。
(二)基金的信用風險不得超過10%:
此為保障投資人而設,也因此完全靠發行者信用的ETN,就不能符合UCITS的規範。
(三)基金的借貸不能超過10%,且只能為了暫時的目的(例如短期融通資金)而使用。
也就是雖然歐洲也有部分的CEF,但不能像美國的CEF那樣可以借貸開槓桿。
但這並非代表不能使用槓桿或發行槓桿反向ETF,但只能以期貨、信用交換等衍伸金融商品,而非借貸的方式來實行。
(四)只限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:
因此不能投資於未上市、私募公司股票,但可透過投資相關非UCITS基金以及這投資於這類股權的上司公司股票,來間投資這些非上市公司。
(五)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限制:
UCITS可投資於基他基金(包括ETF),但單一基金不得超過20%,而投資於非UCITS的基金總共不得超過30%。
這個規定讓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無法發行像BNDW這樣的持有兩支ETF約各半的ETF。
也不能發行像AOA、AOR、AOM、AOK系列的平衡型ETF(這四支ETF最多持有的ETF都超過20%) ,即使少數的平衡型ETF也是直接持有標的,而非持有其他的ETF為主。
三、小結:與美國ETF規範的比較:
歐盟的UCITS ETF與美國ETF比起來,有不少方面規範比較嚴格,例如前述的標的分散比例、信用風險比例、持有其他基金的比例等。
如果喜歡這篇文章,歡迎追蹤我的粉絲頁
2 則留言:
遠大你好, 有一支英股ETF "iShares Core MSCI World UCITS ETF" 追蹤的是 MCSI World Index
這支ETF在倫敦交易所的代號是 "IWDA" (美金計價,累計型)
可是呢,在英國ishars的官網上面, 寫的卻是"SWDA" (我有寫信去問ishares, 他回信問我住哪, 我回台灣, 之後就不裡我了)
https://www.ishares.com/uk/individual/en/products/251882/ishares-msci-world-ucits-etf-acc-fund
不曉得遠大知不知道為什麼ishares要故意把IWDA寫成SWDA? 還是我有甚麼地方漏掉了?
(同樣的狀況,在另一支ISAC上面也發生了, ishares官網也是故意寫成SSAC)
swda是同支累積型ETF英鎊計價的,英國的網頁以它為主很正常,詳細各個版本可以下拉到Listings就可以看到。isac的情況也是一樣。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