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0月20日 星期日

什麼是選擇權?選擇權簡介與概念的延伸運用


選擇權(option)或作期權,是一種衍生金融商品。但也可以擴及為一種更廣泛的金融概念。亦即買方付出一定的代價,從賣方那裡獲得某種可選擇的有利權利。

對於指數化投資者來說,雖然一般不會直接買賣選擇權,但它的概念可以用於了解很多相關資產內含的投資原理。


一、選擇權的基本概念:


選擇權在本質上是屬於一種契約,該契約的持有者(即選擇權的買方).有權利在特定時間(或期間),以特定的價格,向選擇權的賣方購買或賣出特定數量的標的物。

買方可以依實際狀況,選擇是否要執行該契約,如果買方決定執行,賣方就有執行的義務,例如提供該標的物賣給買方,或出錢買下該標的物。

一個選擇權契約,基本上會有履約方式標的物履約價格覆約日期等資訊。而選擇權在市上實際交易時,會依市況而有一筆買家要付給賣家的權利金(margin),而為了保證賣方有能力覆約,需要交一筆保證金。

舉例而言,假如A向B買了標的物是1張台灣50ETF的買權,履約價格是90元,履約日期是2個月後的12月20日,A要先交給B一筆權利金。如果在12月20日時,0050的價格超過90元(價內),那A就必定會履約,以90元向B買入0050,並賺得與90元之間的價差(扣掉權利金後為淨賺)。但如果12月20日時,0050的價格低於90元(價外),則A會選擇不履約,即虧損了權利金。


二、選擇權的類型:


(一)權利的形式分為買權(Call Option)以及賣權(Put Option):即買方獲得買或賣標的物的權利。

(二)依標的物可分為:股票、外幣、原物料、股價指數、期貨等等。

(三)依履約日期形式:可分為歐式選擇權和美式選擇權,前者的買方只能在到期時決定是否履約,後者則在到期之前任何一天都可以選擇決定履約,美式選擇權的選擇性較大,因此權利金價格也會相對比較高。目前在台灣市場則主要是歐式選擇權。


三、選擇權的主要功能:

(一)避險:

有點類似花費一筆保險費(權利金),降低持有標的物的風險。例如在持有股票的同時,買進它較低價格的賣權,以防止股價下跌過多的風險。

(二)投機:

如果未持有標的物本身,只持有選擇權時,本身都帶有預估猜測標的物會以某種方式漲跌的意涵在內,此外選擇權可只需要付出少數的權利金或保證金就作多和作空標的,亦即具有很大的槓桿,因此常作為一種投機操作的工具。除持有單一選擇權之外,還有同時交易買權和賣權而組成的許多種不同策略。

(三)延後投資決策:

買入選擇權類同於買入一個在未來某個時間點,買入或賣出標的物的決定,可用以取代立刻買進或出售。


四、選擇權價值的基本原理


就像股票、債券、貨幣等金融商品,市場上的交易者會根據各種方式,判斷出選擇權合理的價格來進行買賣,選擇權也不例外。

選擇權的價格主要會由三個因素:價格因素、時間因素、標的物波動因素。

(一)價格:買權的履約價低於實際價格,或賣權的履約價高於實際價格(即價內),就有一定的價值,而對於標的物未來價格的漲跌預期也會影響這個價值的預估。

(二)履約期間愈長,對買方來說一般愈有利(愈可能變動為價內),價值也就愈高。此外,買入者等於花極少成本就先買進一個標的物的權利,所省下的金錢時間價值(一般以無風險利率計算)也需計入。

(三)標的波動性愈高,對買方來說一般愈有利(愈可能變動為價內),價值也就愈高。

五、各種與選擇權概念相關的資產:

除了選擇權這個商品本身以外,它的相關概念可以進一步用於思考和評估其他的資產:

(一)直接相關:與權擇權類似的產品,例如股票權證(Warrant)、以及員工認股權等等。

(二)附帶選擇權的產品:例如,台灣定存的存款人,會獲得一個解約的選擇權。投資可轉債等於在獲得債券之外,買入用債買股的買權;但投資應急可轉債(coco債),則反過來是賣給發行銀行一個把債轉股的選擇權。而投資有提前贖回機制的特別股、公司債、市政債或MBS等,等於賣出了一個賣權給債券發行者或貸款人,換得較高的殖利率。又例如某些醫療險,可在實支實付和固定給付中選擇,也是一種選擇權。這些在以後的文章中會再探討。

(三)相關衍生概念:公司債持有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,類似於股東由債券持有人那裡買進一個買權(債息即類似權利金),這個關係之後會進一步有文章作探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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