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6月30日 星期日

ETF配息要繳稅嗎?投資台灣上市股票ETF的稅務成本

 

很多人投資ETF喜歡領取配息,但在配息的同時,有可能產生稅務或其他費用成本。

 

本文即探討在台灣發行的股票ETF配息時,可能的稅務成本。

 

在台灣,ETF不能像許多主動基金那樣,由經理人決定要配多少息,因此只有特定來源項目是可以配息的,而不同來源的配息,就會有不同的稅務規則,以下即分別介紹不同性質配息的稅務成本。

 

一、        國內股利或盈餘所得(所得代碼:54C):

 

這是最常見的股票ETF配息,很多所謂「高股息ETF」,也是以挑選這方面來源多的股票來提高配息。

 

台灣的公司將盈餘以股利的形式發放給ETFETF再將之分配給投資人而成為這類配息,需要課所得稅和補充保費。  

 

所得稅部分有兩種選擇,一是併入綜合所得稅,依個人的所得級距課稅。二是分離申報,以28%的稅率課稅。

 

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稅時,可獲得8.5%的扣抵稅額度(一戶最多85000元),因此,各稅級投資人實際的稅務成本如下:

 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投資人所得較低,綜合所得稅率為零,則股利不用被課稅,但也沒有扣抵稅優勢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稅率是5%,則股利雖然會被收5%的稅,但有8.5%的扣抵,實際上等於有扣抵3.5%的優勢。是少數拿股利反而有利的狀況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稅率是12%20%30%,扣抵8.5%之後,實際的稅率是3.5%11.5% 21.5%,所以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稅較划算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所得級距最高,稅率為40%時,選擇分離申報,扣28%的股息稅較為划算。

 

除了所得稅之外,無論所得級距,單次獲股利領20000元以上,要課2.11%的補充保費。

 

此外,雖然大多數台灣公司的股利屬於此類別,但有一小部分的台灣公司是例外,就是所謂的KY股,這些股票例如中租、世芯、亞德客等等,雖然實質上是台灣公司,但在海外登記成立,這類的公司股息,不屬於54C而屬於海外所得,會列在後述的海外所得。

 

二、國內財產交易所得(所得代碼:76W):

 

亦即台股交易產生的資本利得,一般是ETF換成分股時賣出股票高於當初買進價格而產生的獲利,因目前台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,所以目前不用課稅,也不能抵稅。

 

三、「海外所得」:中國大陸以外的外國股票配息(所得代碼:71)、股票資本利得(所得代碼:73)、利息(所得代碼:75):

 

海外所得,是指所得來源為中國大陸以外的外國股票配息(包括前所述的KY股)、資本利得或利息,在標的為海外股票的ETF以及部分台股部分非台股的主題型ETF中,會出現這類配息。

 

海外所得一年一申報戶總額未達100萬不需申報,也不會計入「所得基本稅額」,如超過100萬要申報計入基本稅額,但基本稅額小於750萬不會課稅,超過750萬的部分,乘以20%就是基本所得額,該數字與原本要繳所得稅所比,兩者取高的繳納即可。

 

此類海外所得也不用交補充保費。

 

另可注意的是,除了上述ETF配息可能的稅務成本之外,這類海外股票配發股息給ETF的時候,各國政府會先按該國與台灣之間的稅務規定課股息稅,例如美國股票是課30%,日本股票是15%,所以實際成本還會更多。

 

四、中國大陸來源股票配息所得代碼:71)、資本利得(所得代碼:73)、利息(所得代碼:75):

 

就是所謂的「大陸地區所得」,例如買入台灣發行的中國ETF,包括中國滬深A股,以及香港上市的中國股票都需要課稅,但如果是香港當地公司股票、或在香港或海外註冊中國公司的配息,就是算入前述的一般海外所得。

 

這類中國來源所得(包括資本利得或利息),與54C相同,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,按個人稅級繳稅,如一筆超過20000元則需繳交2.11%的補充保費。

 

五、收益平準金(無所得代碼):

 

收益平準金是為了防止ETF配息被稀釋,而在有新購入股分時撥劃的一筆錢,之後再用於ETF配息。因被認為是本金返還的一種,並不視為所得,所以不會扣所得稅以及補充保費。

 

六、資本公積(無所得代碼):

 

資本公積是指資本超過股票面額的部分,公司有時會拿來配息,因被認為是股東既有的權利返還,所以如果ETF收到這類股息再配給投資人,不會視為所得而不扣稅和補充保費。

 

七、境內金融利息所得(所得代碼:5A):

 

ETF的經理人,把暫放的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時產生的利息收入,會被扣10%的稅。

 

本項配息收入,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,即投資人全家當年所有的金融利息所得不到27萬,就不用繳稅,只有超過的部分會扣,如需繳納但有被券商預扣,可在報稅後退回。

 

此外,如利息所得一筆大於20000元的時候,還會被扣2.11%的補充保費。

 

八、境內其他利息所得(所得代碼:5B)、附買回債券利息(所得代碼:61D):

 

ETF的經理人,把暫放的現金,買入非金融業發行的票據或附買回債券等獲得的利息。這兩類收入的稅率也是10%稅率,但不像前項有儲蓄扣除額可用。

 

此外,一筆大於20000元的時候,還會被扣2.11%的補充保費

 

九、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(所得代碼:51I):一般來自將股票借券產生的收益,一次的數額大於20000時會收取,稅率為10%,券商會依規定先預扣10%,此外一筆大於20000元的時候,也還會被扣2.11%的補充保費。

 

但因為ETF中一般這類收入的佔比很低,所以除非是超級大戶不然一般不會被收到。

 

十、小結:

 

獲得ETF的配息,只是把屬於自身的基金淨值轉成現金,並不代表任何獲利,反而像本篇所提到的,在配息過程中,有可能因稅費而造成實質的損失。

 

尤其台股沒有資本利得稅,即使需要用錢,賣出ETF的手續費,可能比配息稅務成本還低的狀況下,過度追求高配息,很可能反而不利,這部分應該先充分了解自身的稅級和ETF配息所屬類別,計算可能的稅務成本,作出合理的選擇。

 本文最初發表於《商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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